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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泉中院依法撤销一起行政行为

1999-05-25 来源:光明日报 仲文 我有话说

本报讯变更企业法人行为应合法。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撤销一起变更企业法人名称,改变法人代表、经济性质的行政行为。

1991年12月,南金山金矿在甘肃省肃北县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。1995年7月,该矿以120万元转让给兰州兆龙装饰设计有限公司,并签订了转让移交协议书。1996年7月26日,该矿变更为肃北南金山金瑞金矿,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为贾霖。同年七八月,贾霖分别在肃北县工商局、税务局和甘肃省黄金管理局、甘肃省地质矿产局取得了合法经营手续。1998年1月12日,肃北县工商局执行上级指示,强行将金瑞金矿变更为南金山金矿。

今年1月12日,金瑞金矿矿长贾霖以行政侵权为由提起上诉。肃北县法院于元月26日下达停止裁定书,暂行停止执行肃北县工商局变更处理。2月12日,正式判决撤销肃北县工商局变更企业法人的行为。但肃北县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,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酒泉中级法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认为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应主动申请变更,肃北县工商局无权强行变更其经济性质。中院驳回肃北县工商局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,裁定撤销上诉人肃北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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